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本案中,首先,刘某受伤时尽管不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,但单位仍在经营,刘某仍然是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内工作;其次,刘某受伤时也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内;最后,虽然刘某是未经单位批准而擅自顶班,但作为单位的职工,他顶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单位利益,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
刘某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