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信作为HR都知道,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,逐步实行社会统筹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那么,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,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?
今天我们就相关案例来看看~
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日,小唯入职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,担任平面设计,月薪29000元。 2022年8月30日,小唯以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为由,向公司提出辞职。 2022年9月30日,小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万元。
公司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,自己在职期间内,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,并非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纳基数,因此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小唯就其主张提供了工资条、银行流水、社保对账单等证据。
公司辩称: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,劳动者解除才有补偿。公司虽然缴纳基数低,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都有缴纳,因此,不同意支付补偿金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社会保险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有义务足额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,但实践中,不少的用人单位都存在着社保缴纳不合规的情形,大体有以下几种:
1、不缴纳社保;
2、缴纳险种不合规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、医疗、生育、工伤、失业五个险种,但有的用人单位只给劳动者缴纳其中某一种或者某两三种险种,比如只缴纳工伤,或者只缴纳养老、医疗,其他的险种不缴纳;
3、缴纳基数不合规。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,一般来说劳动者工资越高,缴纳基数就越高,但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,只按照最低的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,这种情况就是日常说的存在“社保基数差”。
劳动合同法第38条、46条规定,用人单位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”,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。这里的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”指的是上述的第1种和第2种情形,即不缴纳社保和缴纳险种不全,不包括第3种“社保基数差”在内。
最终,仲裁委驳回了小唯的仲裁请求。小唯对于基数差的问题,正确的维权途径应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补缴社保基数差额。
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?
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没有缴纳、没有足额缴纳、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,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:
(一)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。
(二)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。
(三)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、滞纳金等费用。
(四)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。
(五)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。
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,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。
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,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,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三)第1条规定,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,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,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HR如何有效帮助企业应对劳动仲裁?
实务操作中,类似的事件比比皆是。而身为HR,应如何有效应对劳动仲裁呢?